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爲是一般放火行爲,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會發生意見分歧。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放火罪的構成,那法律中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築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實施的對象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爲。放火的行爲方式,可以是作爲,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達就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爲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爲湮滅罪證、嫁禍於人而放火,因戀愛關係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放火罪
以作爲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爲,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火種;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燒燬的財物;三是要讓火種與目的物接觸。在這三個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行爲人使火種開始起火,就是放火行爲的實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將火種撤離或者撲滅,目的物仍可獨立繼續燃燒,放火行爲就被視爲實行終了。
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爲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其特點,一是行爲人必須是負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二是根據主客觀條件,行爲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爲義務;三是行爲人客觀上必須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爲義務的薄實。從義務的來源看,一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二是職務或業務上所要求的義務,如油區防火員就負有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三是行爲人的先前行爲所引起的義務,如行爲人隨手把菸頭丟在窗簾上,引起窗簾着火,行爲人就負有撲滅窗簾着火燃燒的義務。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爲人的特定義務,主要是後兩種情況。
有些放火案件,從表面上看,是燃燒衣物、傢俱、農具等價值較小的財物,實際上是以衣服、傢俱、農具等作爲引火物,意圖通過燃燒衣物、傢俱、農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財物的燃燒,這種情況應以放火罪論處。因此,在認定放火罪時,要注意發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爲的侵害對象的區分。
應注意的是,放火行爲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爲,但從放火焚燒的對象、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情節嚴重,需要刑罰處罰的,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果您遇到了類似情形,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請律師幫助解決問題。
-
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一、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會判得重嗎?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會判得重,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
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
-
公務員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嗎?
一、公務員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嗎?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個別不開除黨籍的需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應當開除公職。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
-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受託客戶財產的行爲而設立。由於該行爲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衆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