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2011年修訂版)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常見行爲
將侵入住宅作爲手段
現實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爲多數情況下是侵犯財產罪的手段,也有的是傷害住宅內成員的生命、身體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爲實施其他犯罪行爲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我國刑法學界還存有爭議,筆者傾向於是牽連犯。主要由於作爲獨立的犯罪形態,實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爲就已經構成了犯罪,姜偉在《犯罪形態論》中也提出這是一種牽連關係。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爲是手段行爲,而在住宅內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爲則是目的行爲,手段行爲與目的行爲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爲人爲實施強姦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據刑法理論就直接定強姦罪,而不再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爲定罪。有時也存在,目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牽連的手段行爲定罪,如入室盜竊,由於盜竊數額達不到追訴的標準,或未遂依法尚不應追究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爲定罪處罰。
由矛盾糾紛引起
現實生活中,因民事糾紛,或其他糾紛等產生矛盾,經常會出現非法侵入住宅的現象。有的出於報復,如筆者審理的一起刑事自訴案件,李、耿兩人因民事糾紛發生爭鬥,結果耿被李打傷,耿與其丈夫闖入李的住宅,以評理爲由對李進行毆打,致李形成輕微傷,對李可按其實施的行爲處理,而對耿夫婦就應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爲依法處理。現實中,還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討說法”的現象,如謝某與鄰居吳某爲界址矛盾,長期不和。後因糾紛發生推拉,致謝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將謝某送至吳家討說法,在吳家進行吵鬧拒不退出。報警後,民警勸說仍不離去,嚴重影響了吳家生活居住的安寧,對謝某及其家人就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爲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1、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
2、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爲。
-
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有:1、本罪侵犯了複雜的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2、本罪客觀上表現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和企業工作人員大量財產;3、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
-
攜帶凶器搶奪是否一律轉化爲搶劫罪?
一、攜帶凶器搶奪是否一律轉化爲搶劫罪?攜帶凶器搶奪並不一律轉化爲搶劫罪,根據《刑法》規定的“攜帶凶器進行搶奪”可以有三種情形:一是行爲人攜帶了兇器,但是在實施搶奪時未使用也未顯露兇器;二是行爲人攜帶了兇器,雖未對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顯露了兇器;三是行爲...
-
孕婦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歷來我國《刑法》中孕婦犯罪都是給予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但這是不是意味着孕婦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顯然不是這樣的,那到底要是出現孕婦犯罪的情況,此時應該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做詳細解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懷孕並不是免死金牌!孕婦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
-
第三人故意傷害是工傷嗎
不一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