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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 僞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僞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僞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僞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定

(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爲人故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都構成犯罪,如果行爲人是由於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爲人雖繫有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於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流通的,可視爲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爲構成犯罪。

(二)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匯票、支票、本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後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後者把數額較大作爲構成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爲重,後者爲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僞造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不同的涉案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或者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