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程序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案件。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爲,認爲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覈實、收集證據的過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主體在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環境執法人員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的區別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爲,但兩者從根本上說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爲: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爲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爲,以行政管轄關係爲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爲,以行政隸屬關係爲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立案的具體情況,可以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在有關違法事實的認定上,是需要由行政機關人員根據實際來調查取證的,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還需要提交到司法機關進行起訴判決處理。
-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要求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立案要求有哪些?(一)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
-
環境行政處罰需要聽證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需要聽證嗎?環境行政處罰並不一定需要聽證,只存在環境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情形,具體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情形如下:《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
-
環保污染行政處罰時效規定是怎樣?
一、環保污染行政處罰時效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2條限定:因污染損害賠償提訴訟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量。關於環境問題的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限定了兩種:①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時效爲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的,...
-
環境行政處罰追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行政處罰追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環境行政處罰追訴期限是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