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爲
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籤不符、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道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在既定的日期屆滿之後,票據的持有者,是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票據的承兌請求的,工作人員在收到此類請求之後,是需要覈實一下票據是否真實、也需要判斷一下票據是否之前被利用過的。覈實之後,若是法宣不滿足票據的承兌要求,是需要駁回承兌請求。若是批准了不滿足條件的請求,該金融機構職員就有可能會以因爲犯了違法票據承兌罪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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