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賭博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一、一般賭博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一般賭博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說行爲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爲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爲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爲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賭博罪的具體量刑情況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賭博造成的惡劣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但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顯然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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