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新刑法對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是指:
(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祕密脫逃的;
(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
(3)在戰鬥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
(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微章和袖章的;
(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
(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
(7)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於行爲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局等。
二、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違反軍人職責,逃離部隊工作、戰鬥崗位的行爲。所不同是的:
1、戰時臨陣脫逃罪的行爲人在主觀方面,是畏懼戰鬥、貪生怕死;逃離部隊罪的在主觀上是爲了逃避兵役義務或其他個人目的。
2、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發生的時間、地點,只能在戰時、戰場上、戰鬥中或臨戰狀態下;逃離部隊罪則主要發生在平時,戰時構成逃離部隊罪的,也只是針對犯罪所處的時間而言。
3、戰時臨陣脫逃罪只要行爲人在戰場上、戰鬥中或臨戰狀求下,實施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爲,即構成犯罪;逃離部隊罪的一般是在行爲人逃離部隊的事實發生以後,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戰時臨陣脫逃罪就是屬於在接受了任務之後,而選擇逃離戰鬥的崗位,對於此行是會給國家作戰帶來很大的傷害,也會造成重大的損失,只要犯罪的條件構成那麼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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