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不作爲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性質的義務(作爲義務)。
在一個兒童不慎落入水中的情況下,岸邊任何人的有效救助行爲都可以使該兒童倖免於難。在此意義上說,任何人的不救助都是該兒童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認定岸邊沒有救助的任何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則明顯不當擴大了處罰範圍。只有那些在法律上應當保證不發生死亡結果的人的不救助行爲,才值得作爲犯罪處罰。
這種處於保證地位的人,理論上稱爲保證人。而哪些人屬於保證人,關鍵在於哪些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以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不包括單純道義上的義務;另一方面要求義務的內容是實施特定的積極行爲,以保證危害結果不發生,並非不實施一定積極行爲的消極義務(故理論上稱爲作爲義務)。據此,與落水兒童沒有撫養關係的過路人不搶救該兒童的,不成立不作爲犯罪,因爲他只有道義上的義務而沒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反之,與落水兒童具有撫養關係的父親不搶救該兒童的,則是不作爲犯罪,因爲他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的內容是搶救落水兒童的積極行爲。由於不作爲以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義務爲前提,故需要說明作爲義務的來源。
2.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法律規範與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夠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而不會強求不能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至於行爲人能否履行義務,則應從行爲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與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判斷。當履行義務面臨一定危險時,不能要求行爲人冒着生命危險去履行義務。“能夠履行特定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爲人具有實施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爲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3.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不作爲的核心是行爲人沒有履行義務,行爲人在此期間實施的其他行爲,並非不作爲的內容,也不影響不作爲的成立。不作爲之所以能成爲與作爲等價的行爲,在於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爲,只有當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時才構成犯罪。從要求不作爲與作爲具有等價性而言,該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爲是否與作爲等價,並不只是取決於是否發生了結果;當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時,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作爲也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作爲犯罪的構成因素有哪些
1、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
2、行爲人履行特定的義務;
3、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
(一)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一定的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才能成立不作爲犯罪,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務,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爲犯罪。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是純正不作爲犯罪中的主要來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爲能夠對於危害結果形成的關鍵因素。所謂能夠履行義務,是指行爲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觀上有條件履行義務,即有履行義務的實際可能性。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而行爲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也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爲。
(三)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在認定有沒有履行時,不能簡單以行爲人的身體動靜爲標準,而應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爲是否得以實施爲標準。
《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不作爲犯罪的構成因素有行爲人和相關人存在法律義務關係,或者救助相關人員屬於行爲人的特定義務,比如被僱的救生員,但具備義務的看護區域內有人進行求救,那麼該救生員就需要履行相關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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