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犯罪一般多久判刑?
一、團伙犯罪一般多久判刑?
團伙犯罪需要結合犯罪嫌疑人實際的犯罪事實嚴重程度來決定判刑的時間的。對犯罪團伙作案的處罰主要有: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團伙犯罪的定性
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動而僅僅沒有參加實施,則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處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發生時也沒有實施,則要分如下情況討論:
1、如果他是該團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沒有實施犯罪,同樣要對該事件負刑事責任;
2、如果他是普通成員,如果事先不知道且發生時也沒有實施,則不構成犯罪;
3、如果是被脅迫參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發生時也沒有實施,則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的犯罪活動如果只有單獨的一個人可能是完成不了的,而必須有一個團伙共同合作並且能夠有計劃性的,而法律在判斷如何處罰和刑罰的時間時就需要結合他們所犯的具體罪行來定了,一般團伙犯罪也是按照正常的判刑時間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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