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僞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覈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 (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爲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 (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爲。
如果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國(邊)境的行爲,則應屬於組織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因此,應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 (邊)境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爲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偷越國境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犯了國家對於國境或者邊境管理規定和相關制度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上述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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