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虛假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 對於虛假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司法認定
1、“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認定。這是成立虛假民事訴訟罪的要件,按理說,這個罪名可以考慮爲行爲犯,但是立法上加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這一情節(情節犯)顯然是爲了防止擴大打擊面,縮小打擊範圍。這裏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一般應該指導致錯誤判決,引起輿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導致其他當事人利益嚴重受損。爲了統一執法尺度,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列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爲條件,否則將適用第三款。
2、與詐騙罪的關係。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實踐中通過虛假訴訟騙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爲,雖然多數情況下構成詐騙罪,但是也可能因爲主體的特殊而構成職務侵佔罪或貪污罪,因爲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行爲方式中均有騙取,比如公司企業人員爲了侵吞本單位的財產,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本單位財產,此時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國有公司人員或國有單位人員類似行爲可能構成貪污罪。當然,還可能因爲對象和手段的原因構成金融詐騙等特殊詐騙罪。
如此看來,這裏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至少包括以下情況:
(1)騙取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定詐騙罪;
(2)公司企業人員爲了侵吞本單位的財產,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本單位財產,構成職務侵佔罪;
(3)國有公司人員或國有單位人員類似行爲,構成貪污罪;
(4)例如通過虛假訴訟騙取保險的,構成保險詐騙罪,以及其他金融詐騙等特殊詐騙罪。
虛假訴訟顯然是一種違法的行爲,對於司法公正的認定是非常不利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虛假訴訟的過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損失,或者惡劣的社會影響的, 那麼顯然是需要從嚴進行判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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