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爲人的違章行爲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爲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爲。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爲予讓適當的處罰。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後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範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係,但是,因爲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適用本條。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量刑處理標準,對於上述情況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危險物品數量以及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不同的情節所認定的犯罪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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