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過失犯罪嗎?
一、法律規定醫療事故是過失犯罪嗎?
第一,我國《刑法》第十二條有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而醫療事故罪,則是由於醫務人員的嚴重過失行爲,就有可能導致的犯罪。
第二,醫療事故罪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重大過失,指的是不僅違反了作爲一定級別的專業醫生所應有的注意義務,還違反了作爲一名普通醫生的注意義務,更違反了作爲一名普通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明確了醫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醫政部門出臺的《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爲,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罪是過失犯罪,作爲患者而言,在碰到醫療事故的時候,應當同醫院溝通,並且交流,而不是一味的指責,而作爲醫生而言,敬畏生命是道德精神,所以在診治的時候,謹慎小心,認真仔細是最基礎的準繩。
針對於過失犯罪相關責任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醫療事故是特殊的,相關過失犯罪,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相關調查鑑定,確定該醫護人員屬於過失犯罪才能夠對其進行定罪起訴。在進行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說明相關理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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