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的問題是什麼?
對於犯了一定罪行的人員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就是嚴厲打擊之一的犯罪行爲,法院在對非法集資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量刑宣佈判決結果,那麼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的問題是什麼呢?接下來由本站小編收集以下資料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的問題是什麼?
《意見》第1條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問題作了規定,明確:“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主要考慮:
一是非法集資行爲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依職權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行政部門的認定意見可以作爲公安機關、入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性質認定時的參考。實踐中個別地區在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將行政部門出具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意見作爲前置條件和必經程序,既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含辦案實際需要。
二是本條規定與此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根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際情況,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在2007年就已提出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中應本着“提高效率、定性準確、處理穩妥的原則,不以行政認定爲前置條仵”的工作意見。⒛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也規定:“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人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並認定相關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於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因此,《意見》第I條在此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問題在相關條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由行政部門對非法集資的行爲進行性質認定,然後考慮非法集資行爲涉及到哪種犯罪行爲,即使性質部門未作出性質認定的,也不會影響該案件的審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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