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自願認罪是可以從輕還是酌情
絕大多數的罪行還是在經過法庭一系列的審判以後,最後由法庭對當事人定罪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案件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認罪的話,節省我國司法資源的同時也能夠爲當事人爭取到一個有利的判決結果。不過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可能對於自願認罪是可以從輕還是酌情的這個問題心存疑惑。
一、在我國自願認罪是可以從輕還是酌情?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願認罪,法院在具體量刑時會結合他認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現、犯罪的性質和罪行的輕重去具體確定刑期,一般會從輕處罰的。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爲只能稱爲涉嫌犯罪)。
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適用範圍
被告人認罪案件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
對於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
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2、可能判處死刑的;
3、外國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的;
7、其它不宜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
三、怎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覈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爲有必要調查覈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自願認罪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要比酌情更有力一些,這也是我國司法制度對當事人認錯悔過的一種間接性的表現形式,不過小編關鍵要強調的是,自願認罪的案件是有條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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