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過失犯罪怎麼處理?
一、緩刑期間過失犯罪怎麼處理?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該條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對於如何正確解釋和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撤銷原宣告的緩刑,數罪併罰後能否再次宣告緩刑的問題,存在頗多爭議,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對此認識不同,筆者發現也有部分法院就此爭議給《人民司法》投稿諮詢,但《人民司法》編輯部的答覆也前後矛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二、緩刑適用的條件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緩刑適用的條件,可以適用緩刑的六個必備條件是:
1.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節較輕
3.有悔罪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而對同時具備上述六個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但對於已經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或者發現漏罪的,前者是繼續危害社會,已經有再犯罪的危險,後者是沒有悔罪表現,沒有如實全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屬於認罪不盡和不實的表現,二者均不符合緩刑適用的法定的實質條件,所以,這種情況下,均不得再次宣告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如果適用於緩刑則是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如果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實的,則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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