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多少年?
一、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多少年?
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一般最長不超過十五年,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二十五年。根據《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二、有期徒刑減刑的規定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爲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有期徒刑判刑和適用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 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地有期徒刑的處理上,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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