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搶奪爆炸物罪既遂會判多久?
一、根據刑法規定搶奪爆炸物罪既遂會判多久?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如何認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名?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
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性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對象所處的位置來劃分,主張盜竊、搶奪存放在倉庫的零部件,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上的零部件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由於這類案件較難區別,所以必須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方法,從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出發,把握案件的性質。首先,對於盜竊、搶奪使用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致使其喪失戰鬥效能的;應按破壞武器裝備罪論處。其次,從武器裝備上盜竊、搶奪不重要的附件、器材的,可按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處罰。如果盜竊、搶奪貯存於倉庫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的,也應以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和搶奪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和盜竊罪、搶奪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和第267條關於搶奪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規定。當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8條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
對於搶奪軍用物資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犯了軍隊部門的相關權益的行爲,特別是對於軍用物資是關係到部隊作戰行爲的關鍵因素,如果造成了戰鬥任務的失敗,那麼還需要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槍支彈藥和爆炸物都是處於非常危險的物質,任何的人都不能夠搶奪這些危險物質,否則將會構成《刑法》438條所規定的搶奪類型的犯罪行爲,畢竟這種行爲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不特定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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