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一般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刑法》第350條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走私製毒物品罪並非行爲犯,而是需要達到一定數量標準才能定罪處罰:
A.麻黃鹼、僞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B.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滿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滿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2、少於上述數量標準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爲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認定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走私製毒物品罪與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對象不同。前罪對象只限於製毒物品,即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後罪對象則是一切毒品。
2.區分走私製毒物品罪與製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對於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爲其提供製毒物品的,應當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35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規定,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爲其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爲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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