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數額累加問題都有哪些解釋?
信用卡作爲一種金融消費類的產品,是我國銀行向合法公民發放的一項信譽類的金融消費產品。但有些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使用信用卡進行犯罪,那信用卡詐騙數額累加問題都有哪些解釋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解答。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應當參照這些罪名累計計算數額。另一種觀點卻正好相反,認爲對於多次惡意透支的,數額不應累計,理由是數額累計規定是個罪的特殊規定,不具有普適性,如果具有普適性,就應當無區別地適用於所有個罪,但實際上刑法及司法解釋在個罪中對違法數額累計的規定,都做了諸多條件限制,而且個罪之間的條件都不相同。上述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理由又都難以讓人信服。
一、在一定期間內,多次惡意透支數額應當累計計算,理由如下:
1.一定期間內惡意透支數額相同的情況下,多次透支與一次透支的社會危害性沒有本質區別,相反多次惡意透支主觀情節更惡劣。如某人持有三張信用卡,在一週之內分別惡意透支9000元(追訴標準爲1萬元),共計2.7萬元。而另外一人持有一張信用卡,一次惡意透支1.5萬元。很顯然,第二種情況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第一種情況如認爲數額不應累計計算,就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恐怕讓人難以接受,因爲大家都知道第一種情況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2.對一定期間內惡意透支數額累計計算,立法有先例。大家都知道,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等,都規定了在某段時間內相關犯罪或違法數額應當累計計算。筆者也認爲,惡意透支型詐騙數額是否應當累計計算及如何累計問題與盜竊罪等數額累計問題沒有本質區別,完全可以參照實行累加計算。
3.對一定期間內惡意透支數額累計計算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否則,會促使很多不法分子投機取巧,每次惡意透支時都打擦邊球,逃脫法律制裁。這樣會使金融秩序嚴重混亂、銀行財產嚴重損失,而不法分子逍遙法外。
我國在和類問題上相關的法律還無明確的規定。但對於這類犯罪的懲處力度還是比較大的。由於信用卡在我國還是新型產物,對於這類案件的累加問題我國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但如構成犯罪的犯罪人我國執法單位一律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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