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形態類型是怎樣的
一、犯罪既遂形態類型是怎樣的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行爲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1、行爲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區分標誌。
2、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已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爲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4、危險犯,指危害行爲和危害行爲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二、犯罪既遂的注意事項
1、要想準確認定犯罪既遂,從根本上講,應當在學習具體犯罪特徵時個案把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把握。換言之,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進度”或者“程度”問題。對分則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構成,還需要把握其達到既遂的程度。這裏介紹的既遂類型,對大家掌握既遂的觀念很有幫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對具體犯罪既遂特點的把握。很多人覺得既遂、未遂的區別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僅有對既遂類型的一般性瞭解,沒有對具體犯罪的既遂有一個確切的掌握。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對常見罪的既遂做具體掌握。
2.關於“結果犯”、“危險犯”、“行爲犯”的概念。對於這三個概念,有兩種角度的理解:
(1)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爲罪與非罪界限掌握。認爲以法定結果爲構成要件的,是結果犯;認爲以具體危險發生爲構成要件的,是危險犯;認爲僅有行爲就足以構成犯罪,不以發生結果或者危險爲要件的,是行爲犯。換言之,在這個意義上,結果、危險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沒有結果或者危險,不構成該種犯罪。在這個意義上,因爲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必須發生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所以認爲所有的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這裏,一般認爲(也是通說)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或者只能構成其他罪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類似的情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等。
(2)從犯罪過程(進展)形態的角度理解,即作爲既遂標誌來理解。由於我國《刑法》廣泛懲罰未完成罪(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所以,是否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或者危險,不是許多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與否的意義。例如,故意殺人未能造成死亡結果的,不意味着不構成犯罪,而只意味着犯罪沒有既遂。再如,搶劫時沒有搶到財物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隻影響到犯罪的(進度)形態是否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着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爲,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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