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共同教唆犯是指什麼?
一、共同教唆犯是指什麼
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慫勇、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的人,使他人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對教唆犯應當結合被教唆人的行爲進行認定和處罰。
對教唆犯要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可能成爲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但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意圖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絕大部分教唆犯都會被認定爲主犯。
教唆犯罪和共同犯罪緊密相聯,教唆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罪必須有被教唆的對象,存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對應關係;教唆也可能不構成共同犯罪,立法者考慮到了被教唆的人拒絕實施被教唆之罪的情況,刑法第29條第二款提出被教唆人沒有實施犯罪,教唆人的刑事責任依然存在。
二、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對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爲在共同犯罪中所佔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爲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這主要是因爲未成年人的發育不夠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易受壞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爲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打擊壞人對他們的腐蝕,法律作了特別規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沒有起到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爲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結果。二是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爲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雖造成危害結果,但與其教唆行爲沒有因果關係,因而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是從屬於實行犯的從屬犯,還是獨立於實行犯的獨立犯。而現實中,有些時候雖然看起來是在教唆他人犯罪,但實際可能是在傳授犯罪方法,這種情況下可能就會以傳授犯罪方法罪來定罪處罰。而要是教唆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此時還會從重對教唆之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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