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司法解釋規定怎麼量刑?
故意犯罪司法解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會被判處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的處罰。具體處罰如下: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行爲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爲。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爲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爲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爲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爲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爲傷害致死。但對於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犯罪行爲的實施一般都具有主觀故意性,也即任何不適主觀故意導致的犯罪行爲,由於不滿足主體條件,而不會被認定爲滿足犯罪要件,此時公安機關不會立案處理。其實施故意侵權行爲之後,由於不僅破壞了社會秩序,也給特定個體造成了承擔損失,故此需要同時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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