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多次盜竊算集合犯嗎?
不算集合犯。多次盜竊,通說認爲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爲前提。並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爲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爲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爲人具有慣竊的習癖。
之所以規定多次盜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完全是由於中國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強調刑事立法在確定構成犯罪行爲模式的同時,也應當規定行爲的危害程度。而衡量和影響行爲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節包括數額、情節、方法、地點等等。在盜竊罪中能夠影響行爲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盜竊財物的數額、盜竊的情節。在所有情節中,行爲人盜竊的次數也是最主要的。
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中的“多次”不符合集合犯的特徵,也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徵。
集合犯是指行爲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爲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爲,《刑法》規定還是作爲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行爲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爲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爲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爲。儘管行爲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爲,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爲一罪處理。
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集合犯是行爲的連續和集合。而連續犯是指行爲人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徵是,行爲人基於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在性質上相同並且獨立成罪的行爲,而且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呈現出連續實施的特點,所以,連續犯是罪的連續。
與集合犯是行爲的連續不同,連續犯是罪的連續,所以定罪層面上的多次盜竊應當是多次盜竊行爲的集合,而不是罪的結合。也就是說,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盜竊行爲並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由於其盜竊的多次性纔將其規定爲犯罪或升格爲犯罪。
最後,多次盜竊不能構成集合犯,盜竊罪是要達到盜竊的目的纔算是完成犯罪,否則算是犯罪未遂。法律是爲了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力而存在的,法律的存在使社會有了一定的秩序,使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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