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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了違法行爲之後怎麼樣自首?

一、實施了違法行爲之後怎麼樣自首?

實施了違法行爲之後怎麼樣自首?

實施了違法行爲之後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投案的方式自首,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68條規定:“犯罪後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自首是如何認定的

犯罪人自首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這一條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檢舉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過程的細節。

(3)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法實踐中,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僅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認定爲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

(4)還有一種特別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爲。這是一種特殊自首,其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採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既包括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決犯。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補充自己已爲司法機關所知之罪的犯罪細節。

並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在實施犯罪行爲之後,再主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就一定會被認定爲是自首。必須是自願的將犯規事實進行闡述,然後交代的情況還必須是司法記掛目前沒有掌握的,在滿足這些條件之後,最後量刑時會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