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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組織者如何進行處罰?

一、尋釁滋事組織者如何進行處罰?

尋釁滋事組織者如何進行處罰?

組織者,要分清是是團伙性的組織者(沒有參與尋釁滋事打人)或者是該案件實施的組織者,如果是該案件實施的組織者,應當以主犯擔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與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傷害”,從客觀表現形式上來看,可能都是毆打他人,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尋釁滋事罪中行爲人毆打他人的隨意性。尋釁滋事罪的行爲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爲生活中微不足道的瑣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而製造荒唐的藉口。因此,行爲人毆打他人的隨意性體現了其主觀上尋釁滋事的故意,是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特徵。

在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實施之前,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一般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我們國家刑法第293條關於尋釁滋事罪的相關規定,作出了明確的闡述,組織者在尋釁滋事這種行爲當中,一般情況下是起到一個主要的作用,應當以主辦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裏的,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存在着一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