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侵佔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侵佔罪既遂如何量刑?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如何對侵佔罪的既遂認定?
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 侵佔罪的既遂具備了下列條件:
1、行爲人侵佔的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產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2、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3、行爲已經實施了變持有爲所有的行爲;
4、行爲人的行爲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侵犯;
5、行爲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行爲人的行爲只有完全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本罪的既遂。
那麼,與上述問題相聯繫,侵佔罪是否有未遂形態呢?對此問題,國外學術界存在爭議:
①消極說,認爲侵佔罪從性質上看,不允許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變持有爲所有的意思的行爲就構成既遂,因而實難想象侵佔罪的未遂形態;
②積極說,認爲侵佔罪存在未遂,應當以侵佔行爲是否完成作爲區別侵佔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爲當行爲人表明其持有爲所有的意思於行爲時,即完成了侵佔行爲,構成侵佔罪既遂;反之,行爲人還沒有表明其所有意思於行爲時,則爲侵佔未遂。
三、侵佔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他人的財產是不能夠隨意的侵犯的,如果將代爲保管的他人的財產佔爲己有,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侵佔罪,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數額較大的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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