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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之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串通投標罪之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無論是在對怎樣的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其中都不能忽略犯罪主體,畢竟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會構成犯罪,而在我國也有那種自然人和單位同時成立犯罪的情況,因而就需要仔細進行區分。那這個串通投標罪之主體認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串通投標罪之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單位也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3)本罪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爲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二、串通招標的行爲有哪些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實施下列串通招標投標行爲: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啓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擡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爲。

三、串通投標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二百三十一條分別規定本罪的處罰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 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單位犯本罪的處罰: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閱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串通投標罪之主體認定是怎樣的吧。法律中規定能夠構成此罪的主要是招標人和投標人,另外單位也是可以作爲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此罪也會成立共同犯罪,不過此時也要注意不會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的情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