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法條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2人以上、重傷6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60萬元以上的;
2、造成1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的;
3、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2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範圍5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4、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12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什麼?
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線、通訊電纜等)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爲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綜上所述,破壞公用電信設施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當事人會被立案調查,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犯罪分子將被判刑,法院量刑的起點在三年有期徒刑,構成這種犯罪,不能判緩刑。對破壞公用電信設備造成重大損失的,判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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