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用卡詐騙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於現在的人們來說,提到信用卡肯定並不陌生。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當代人的消費方式。但是,生活中有很多犯罪分子開始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信用卡詐騙的形式比較多樣化,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接下來小編將針對江西省信用卡詐騙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爲大家做出詳細介紹。
江西省信用卡詐騙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起訴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信用卡詐騙的定罪量刑?
逾期超過三個月或銀行兩次催款後還拒不還款,且金額超過1萬的;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對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爲5000元,在日常生活當中,針對拾得別人信用卡自己使用的、騙取別人信用卡進行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使用的種種行爲,都會有着嚴厲的懲罰手段。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大家自己辦理信用卡以後也要理性消費,到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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