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怎麼寫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怎麼寫
(一)首部。包括:
1)、文書名稱。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文書編號。其形式爲:(地區簡稱) 食藥監 執法類別 罪移 〔年份〕 順序號。
(二)正文。包括受移送部門和移送的法定依據。
1)、受移送部門名稱。應填寫公安機關名稱的全稱。
2)、移送法定依據。在正文中引用的法律條文有:
1、是關於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
2、是關於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進行審查的時限以及是否立案的規定,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
3、是關於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主要是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
(三)尾部。包括製作文書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公章)、製作文書時間以及附件。
二、涉嫌刑事犯罪其中的非法所得如何處理
1、追繳
對於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況,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就應當隨時予以追繳,這既是爲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爲原物也是證據,也是爲保障審判結果的順利實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應當追繳。
2、責令退賠
在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應責令犯罪分子退賠。無法追繳指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原物滅失或喪失原有價值。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原物滅失的情況下,本着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應責令其按原物的價值賠償相應的錢款。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財產,其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若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是錢款的,無可追繳的錢款。有一種看法認爲,既然沒有可追繳的錢款,責令退賠也是空談,沒有意義。
3、返還被害人或沒收、上繳國庫
對於追繳、責令退賠的財物,有兩種處理方法:其中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且可以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應當返還被害人;在無被害人或雖有被害人但無法返還被害人,或者是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情況下,則予以沒收後上繳國庫。
相關的案件應由我國的公安、行政、檢察、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確保案件不會存在誤判的情況。如當事人對這類案件存在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確保自身的合法情況進行辦理,判處哲理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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