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宣傳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宣傳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組織、領導傳銷行爲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爲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爲,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爲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1.在傳銷啓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爲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爲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覈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爲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爲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爲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司法機關在對宣傳傳銷活動罪進行定罪和量刑之前,是需要根據實際來對相關犯罪主體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犯罪行爲是否屬於傳銷活動的情況要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傳銷組織的界定條件,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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