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怎麼判刑?
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怎麼判刑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爲,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法條的理解
1、本罪的犯罪侵害的對象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對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是否同意,一律按強姦罪處理;對於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如果是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發生性關係,一般應當按照強姦罪來定罪處罰。本罪針對的是女性,對於已經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男性,如果有侵害行爲應當如何處罰呢?
如果確實有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侵害了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男性的合法權益的時候,一般可能會依照強制猥褻罪來定罪處罰。
2、犯罪主體
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女性,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比如負有監護、看管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像未成年女性的親生父親、老師、醫生等。
3、本罪的行爲方式
是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並不以採取脅迫、暴力的手段爲必要,如果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發生性關係,同時還會構成強姦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那麼對於本罪的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是構成本罪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認定情節惡劣
1、長期多次對同一名未成年女性,進行侵害或者同時侵害多名未成年女性。
2、對未成年女性的侵害,造成了其懷孕、輕傷或者感染性病的後果。
3、如果行爲人有前科劣跡,比如有強姦、強制猥褻的前科劣跡,同時又侵害了未成年女性。
4、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展遲滯的未成年女性。
此類案件,往往是親人、老師、醫生等,利用自己的身份優勢和長期相處,有哄騙甚至強迫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有着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該罪名的設立能夠有效的保護那些留守兒童以及未成年的女性,防止其收到他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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