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層拋物傷人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開門見山地明確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原則。
1.明確了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界定,主要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1)可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能夠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草案)》特別規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明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非“侵權責任”而是“補償”、非“連帶責任”而是可以進行“追償”。
2.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3.明確了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直接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中對於高空拋物的責任認定和以前並沒有太大的區別,還是以確定侵權責任人來作爲標準進行確定怎麼賠償,如果無法確定侵權責任人的話,則由建築物使用者來進行統一賠償。具體的賠償方法要根據受害者的具體損傷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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