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駕駛罪內容是什麼?
一、妨害安全駕駛罪內容是什麼?
妨害安全駕駛罪內容是通過暴力手段干擾正常的駕駛行爲。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屬於選擇性的罪名,以暴力手段妨害、干擾正常駕駛的行爲,做出妨害駕駛的行爲後,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駕駛罪處罰,構成嚴重後果的,按交通肇事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是多久?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是有一定的期限和嚴格的規定的。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經過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在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爲10日,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4、當事人預期不申請調解的,調解生效不予執行的,或解調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交通安全的罪名之一,尤其在公交車或客車駕駛過程中,乘客不得妨害駕駛員安全駕駛,如果對駕駛員造成干擾,不僅對個人的生命構成危險,對車中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也構成威脅,一旦發生嚴重後果,公安機關有權對妨害安全駕駛的責任人進行拘役。
在當代的社會,安全駕駛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確實也有一些人爲了違反交通法律規定,從事一些危險駕駛的行爲,甚至是妨害他人安全駕駛,此時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中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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