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主觀要件包括什麼
一、犯罪構成主觀要件包括什麼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或者說罪過的內容,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爲人實施犯罪的,必須認識的事實內容和必須具有的意志狀態。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是由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這兩大部分內容構成的。
1、意識因素
這是指行爲對事物及其性質的認識和分辨情況。
(1)行爲人對自己行爲及其結果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或者說對與犯罪客體有關的事實及性質的認識。
(2)行爲人對犯罪的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或者說對犯罪客觀方面有關的事實的認識。行爲人對犯罪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首先包括了危害行爲、危害結果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識。只有當刑法分則明確要求行爲人對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事實也要有認識時,犯罪客觀方面中的選擇要件,才能構成特定犯罪罪過的內容。
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行爲人認識自己的行爲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爲,即不要求認識刑事違法性。如果不認識行爲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罪過,不負刑事責任的話,那麼就容易使有些人藉口不懂法律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
2、意志因素
這是指行爲根據對事物的認識,決定的控制自己行爲的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意志對於危害行爲和危害結果遙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現爲四種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輕信。
(1)希望,是指行爲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狀態。
(2)放任,是指行爲人對由於自己的行爲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聽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狀態。
(3)疏忽,是指行爲人粗心大意、鬆懈麻 痹,因而沒有預見本來應當預見和可能預見的危害結果,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狀態。
(4)輕信,是指行爲人盲目自信,過於輕率地選擇和支配自己和行爲,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意成狀態。
我國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有着具體內容的意識因素與這四種意志形式之一結合組成的,缺乏意識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過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分類有哪些
犯罪主觀方面的分類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從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們得知構成直接故意需要滿足兩方面,一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是前提。二是行爲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行爲人是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2.間接故意
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們仍然得知間接故意也需要滿足兩方面,一是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二是行爲人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態度是不管不顧。
(二)過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我們需要注意疏忽大意過失的兩點:一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二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其中第一個“沒有預見”是劃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其他罪過形式的主要界限。
2.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兩點:一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二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根本反對的。
犯罪主觀方面主要分爲故意和過失。故意和過失最大區別就在於行爲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過失是牴觸危害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相同點是行爲人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險,區別在於過於自信是行爲人意志上是牴觸危險發生的,而間接故意放任的心態裏對危險的發生不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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