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我國《刑法》條文中對組織賣淫罪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主要是對組織賣淫罪處罰方面的規定。而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同樣也是對組織賣淫罪作出了規定的。究竟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對組織賣淫罪規定了哪些方面的內容,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一、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92·12·11 法發[1992])42號)
二、怎樣認定組織他人賣淫罪?
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爲的,應當作爲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這些行爲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哪些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情節特別嚴 重”的行爲?
《決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四、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決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我國對組織賣淫罪的司法解釋主要就是由最高法、最高檢共同制定的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整理出來的內容。其中,對組織賣淫罪的認定及情節作了相關規定。本文由本站爲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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