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刑事責任怎麼確定
一、連續犯刑事責任怎麼確定?
連續犯刑事責任需要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連續犯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爲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爲。
(3)時間上數行爲具有連續性。
(4)法律上數行爲觸犯了同一個罪名。
三、連續犯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總的來說,犯罪嫌疑人要承擔的刑事責任跟犯罪行爲的類型並無直接關係,比如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不是簡單的根據嫌疑人屬於連續犯確定量刑標準的,如果在判刑前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爲,肯定不適用於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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