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倒賣武器裝備罪怎麼量刑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依照本條的規定,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根據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武器裝備依其質量狀況,分爲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廢品四個等級。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從武器裝備的等級看,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因爲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行爲人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改變了武器裝備的所有權。如果行爲人是將武器裝備暫時出借、出租給他人,並沒有改變其所有權,不能認爲是轉讓武器裝備。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行爲人合法管理或者執掌的。如果是將搶劫、盜竊、騙取、搶奪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應按本法各章有關條文對這類犯罪規定的加重情節論處,而不再以此條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爲,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在我國,武器裝備是受到嚴厲管控的,只有國家規定的相關部門才能夠持有武器裝備。並且只有我國規定的企業才能夠進行轉讓,出賣裝備,並且還需要有相關部門的同意才能夠進行出售。如果進行非法轉讓,出賣將會予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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