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林立案標準
盜伐和濫伐林木罪立案定罪處罰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爲起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第六條: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爲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爲起點。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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