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兇殺己殺人者負刑事責任嗎?
一、 僱兇殺己殺人者負刑事責任嗎?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僱兇者殺己,僱兇者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即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被僱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其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罪責參照我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規定進行處罰,會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關於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爲,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爲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爲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爲不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而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法定刑上看,故意殺人罪都重於放火、爆炸等罪,故將上述行爲認定爲故意殺人罪,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如果將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案件認定爲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嚴重後果時,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反之,將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的行爲認定爲故意殺人罪,則有利於做到罪刑相適應。將故意以危險方法殺人的案件認定爲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等罪的區別。反之,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爲認定爲故意殺人罪,則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難。
此外,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爲認定爲故意殺人罪,還有利於處理《刑法》第17條第2款在適用中遇到的問題,有利於統一對結果加重犯的認識與處理,有利於將來削減死刑條款。
對於僱兇殺己殺人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嚴重的情況,但僱兇者並不屬於直接的故意殺人者,而直接的犯罪事實人員是由被僱者來進行的,相關情況是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追究雙方不同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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