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徇私枉法罪怎麼判
可能在生活當中有這樣一部分公民,自己在做了違法亂紀的事情以後,總是想找各種各樣的關係來替自己擺平相關的法律責任。在這裏就需要我國執法機關人員加強對自己的要求,如果自己循私枉法的話,已經嚴重的違反了國家的刑法制度。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徇私枉法罪怎麼判?
一、在我國徇私枉法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爲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三)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五)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爲。
二、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一)犯罪手段不同
包庇罪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爲,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
(二)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包庇罪的人實施包庇行爲,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後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後實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爲,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後,實施舞弊行爲,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如果觸犯本罪的話,會一般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會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循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一種扭曲,知法犯法更應該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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