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才能立案?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爲。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於營房保障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軍事任務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軍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爲的。
二、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對象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侵害的是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對象是軍隊的房地產,表現爲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象是一般土地,表現爲轉讓、倒賣這些土地的使用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對象是國有土地,表現爲將這些國有土地非法低價出讓。
3、犯罪主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主體是軍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存在擅自出場、轉讓軍隊房地產的行爲,是屬於嚴重侵犯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軍隊設施的行爲,基於不同的犯罪事實標準,所認定的立案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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