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血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強迫賣血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以及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 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爲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爲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度的直接違反和破壞。本罪還直接侵犯公共衛生。血液是國家一種特殊的寶貴資源。對這種直接進入人體的特殊物質,質量標準必須統一,沒有地區或級別差異。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由於把血液視作商品進行買賣,必然降低血液的質量標準,甚至想方設法逃避血液管理與監督,從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數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還直接侵犯了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必然會侵犯他人的健康權利、人身自由權利以及其他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爲,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爲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爲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強迫賣血罪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一樣,由於受到非法謀利動機的支配,必然會無視上述規定,致公共衛生以及賣血者健康於不顧,因此對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嚴懲。應注意的是,本罪是行爲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發生實害後果爲條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爲犯罪目的,但不爲此爲構成要件。
二、強迫賣血罪立案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構成強迫賣血罪必須有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賣血的行爲。暴力、威脅是本罪的手段行爲或方法行爲,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脅而是教唆、幫助他人賣血,則不構成犯罪。用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其他強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相應的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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