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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如何處理?

監外執行又犯罪的,被收監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併計算執行。

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 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監外執行是具體運用刑罰的一項制度和措施,監外執行罪犯,雖依法已確定爲罪犯,但是從客觀表現上看,沒有受到服刑改造的處罰,這對知法不多,接受改造心態不強的罪犯來說,教育的效果並非很大,倘若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這就給社會帶來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對決定監外執行,首先符合法定條件,其次條件符合客觀實際,不能濫用。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刑罰,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監外執行罪犯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的原則,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監外執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因爲一些原因不能夠在監獄內進行服刑,所以特批犯罪嫌疑人在監外進行執行判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將外進行執行刑期的同時還觸犯了其他的法律的話,那麼將會按照新舊最明白一併進行處罰犯罪嫌疑人。

標籤:監外執行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