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拐賣兒童是否存在區別?
一、拐騙兒童拐賣兒童是否存在區別?
拐騙兒童和拐賣兒童是存在區別的,具體區別如下。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二、拐賣兒童的法律制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爲。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接送,是指行爲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爲。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販賣兒童是一項非常嚴重違反人權和治安的一項行爲。該罪行會造成很多家庭的分離和痛苦。我國對於這種惡劣的行爲和產業鏈都是在嚴格的打擊之中。並且對於該行爲還加入了DNA和指紋庫的方式來保證可以找回被拐賣的子女。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爲了收養或者使喚,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爲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涉及到兒童方面的犯罪,主要是包括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而兩者的犯罪罪名雖然說是比較相似的,但是確實刑法中所規定的處罰和相關的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從犯罪對象上來看的話,拐騙兒童罪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是拐賣兒童他相對來說是比較廣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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