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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財產性利益是什麼意思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財產性利益是什麼意思?

故意毀壞財物罪財產性利益是什麼意思

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有財產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時的利益;既可能是積極利益,也可能是消極利益

財產性利益應當是能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貨幣衡量的、能夠移轉的、可以管理的、通過某種介質表現出來的價值存在。首先,這種價值存在必須是能夠滿足人物質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爲人所可以擁有的。其次,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即可以貨幣衡量,這是財產區別於其他事物的重要點,也是財產之所以爲財產的基石。第三,必須是可以管理的,譬如風力、太陽能等不能爲人管理,雖然能滿足人的需要,可以貨幣衡量,但卻因無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盜竊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這種財產性利益必須是可以轉移的,無法移轉,非法佔有目的就無法實現。最後,這種財產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現出來,比如欠條,纔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現實性。

二、故意損毀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故意破壞財物罪的量刑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在故意損壞財物罪的這些案例當中,並不是損壞的所有的財產都具有財產性利益的特徵,如果損壞的財產直接就是現金,現金本身是不具有財產性利益的,因此,司法實踐中認定財產性利益的話,主要還是針對這些不動產的。這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有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