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武器裝備罪的法規競合怎麼處理?
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全稱爲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一種選擇性的罪名。而法規競合則是指一個人犯了多種類型的罪,依法只適用其中一條量刑標準的情況。那麼,搶奪武器裝備罪的法規競合應該怎麼處理?搶奪武器裝備罪的處罰又是什麼呢?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搶奪武器裝備罪的法規競合怎麼處理?
處理原則 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 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爲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當法條交叉時,複雜法優於簡單法 如行爲人爲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爆炸行爲,構成“爆炸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複雜的社會關係,是複雜法。複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係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爲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複雜法處罰。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係。但刑法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詐騙罪”規定的法定刑重於“招搖撞騙罪”。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並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搶奪武器裝備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般規定
根據刑法第43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盜竊、搶奪案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以上,就是關於搶奪武器裝備罪的法規競合怎麼處理的全部解答。關於法規競合又幾項處理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重法優於輕法等。而搶奪武器裝備罪是一種有可能對國家和社會產生不和諧因素的行爲,所以刑罰上較爲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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