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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常見的作案手段及表現形式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常見的作案手段及表現形式有哪些
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爲了便於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僞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後策劃人始終不露面。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爲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爲僞造,並非常善於僞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5、僞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
常見的作案手段:
1、合同詐騙罪以假亂真“掩耳目”。
2、招搖撞騙“唱空城”。
3、一唱一和“演雙簧”。
4、虛張聲勢“空手道”。
5、先舍後取“釣大魚”。
6、高進低出“連環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