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僞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爲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僞造。如行爲人根本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
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條僅對僞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爲明確規定爲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上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僞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印章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僞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等等。
二、僞造公司印章罪追訴標準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
僞造公司印章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僞造公司印章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所謂印章,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一種特定的標誌。它表明所屬主體的同一性,是主體的象徵,人們通過印章可以識別不同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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